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本科第二批(非公安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提前批公安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院要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精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我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由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统一招警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合格后,按规定选择录用岗位。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333;027-83499613
传真:027-83499613
电子邮箱:
8238@hbpa.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hbpa.edu.cn/ 招生网址:http:// zsxx.hbpa.edu.cn/
监督电话:027-61630031 18007158361